时信达示证展台是一款公检法系统示证审讯和庭审的视频采集设备,高清500万到800万像素的镜头,图像解析度不1000TV线,刷新速率HUDMI输出下不30帧/秒的。集成了高清HDMI输入输出接口,U盘及SD卡插槽,无PC状态下鼠标可直接在展台采集画面批注,加装免驱USB后可在电脑软件上对画面及视频进行批注,可提供SDK开发包方便客户对接庭审系统。
举证和质证是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审判人员向被告人出示宣读据的举方式,容易导致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使审判流于形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一规定,明确并强化了公诉人在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为了巩固案件侦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成果,增强示证的全面、形象、生动的效果,提高法官对公诉方证据的采信度,机关配置并尝试用多媒体示证系统进行示证。
一、多媒体示证系统的组成和使用
多媒体示证系统由二部分组成,即制作系统和现场示系统。出庭前,公诉人确定示证思路,依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将物证照片、书证、讯问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通过扫描仪、数码相机及视频采集盒等设备输入电脑数据库储存,并且根据庭审需要进行有目的的编辑,而现场示证系统配备的是便携式电脑、视频展示台、投影大屏幕和带音频接口、视频接口和计算机RGB接口的投影机。在法庭上根据示证的节奏逐一在大屏幕上出示事先储存、编辑的证据;而物证则通过视频展示台转化为光电信号在大屏幕上投影;刑诉法规定的新的证据类型----视听资料,则可以由播放设备接驳投影机直接播映(也可以事先编辑后由计算机示证);即七种形式的证据都可以通过多媒体设备的切换展示在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及旁听群众的眼前。示系统的软件还提供了批注等功能,如画直线、斜线、文字说明、色块、方框、头、着重标记以及对证据放大、局部放大、缩小、旋转等。示时既可以按生成示证文档时的顺序进行出示,也可以随时通过证据清单改变示证顺序或有选择地进行出示,适应庭审的变化。
二、多媒体示证系统的作用
1、使公诉人自觉加强对刑事案件证据以及其证明力的审查。法庭示证系统的关键点在于把各种类型的证据通过投影机投影到大屏幕上,改变原来的公诉人读证据为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被告人、旁听群众听证据、看证据相结合,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特别是程序合法性。俗话说“是骡子是马牵出来骝骝”,对于每一份在众目睽睽下示证的证据,公诉人在审查时将加严格,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由侦查人员二人进行;笔录上是否有被告人签名或捺印;证人笔录是否经本人核对;鉴定是否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辩认笔录是否出示了足够的照片等等,甚至笔录字迹是否清晰都会在公诉人地考虑之列。我们知道,有时候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如虽然二人讯问被告人或询问证人,但笔录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或是在一些非关键的地方(如错别字)的改动无被告人捺印,这些情况原来公诉人在法庭上读证据,光凭听是不易发觉的,但使用示证系统听看结合,就会成为显而易见的瑕疵。因此,刑事案件法庭示证系统的投入使用会使公诉人自觉加强对案件证据及证明力的审查,也将推动侦查机关证据意识的深化。
2、法庭示证系统的使用,可以防止被告人的翻供;对于被告已经翻供的,可以有力的揭露事实,支持起诉书的指控。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被告人都有畏罪,害怕受刑罚处罚的心理和侥幸心理,希望通过不实的供述逃避审判。有的被告人在庭审之前已经翻供,而有的被告人在庭审时会突然改变原供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但是如果制止被告人翻供则可以达到好的庭审效果。示证系统利用大屏幕展示真实、详尽的证据,把被告人以前的签字、捺印的笔录让大家包括其本人一览无余,对其施加巨大的心理压力,使被告人感到铁证如山,抑制其侥幸心理,熄灭其企图翻供的苗头。对于已经翻供,推脱罪责,避重就轻的被告人,公诉人则可以利用多媒体具有的方便灵活、随时调取的特点,在质证过程中,将反驳的证据及时展示,是非曲直,一目了然。
3、示证系统的使用,使公诉人对有些长篇的据,可以通篇出示、宣读。有的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较长,而公诉人能够为我所用证实犯罪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对于此类证据的宣读,公诉人以往只有二种方法,要么通篇宣读,虽然全面、公正,但听的人无法象读的人一样,知道哪一部分是,与本案有关,以致说者有意,听者却无心,审判长也不易把握公诉人的思路;另一种办法是只读与本案有关的部分,其余一概不读,,听者感到明确清晰,但同时也会觉得公诉人是否有断章取义之嫌,割裂前后因果关系或公诉人有否遗漏可以认定被告无罪、罪轻的情节。示证系统的使用,结合了二种方法的优点,以听为主,听看结合,通篇出示,部分选读。具体做法是把整篇的证言笔录录入电脑编辑,在大屏幕上放映,公诉人有选择地宣读,操作计算机的人员可以现场批注,审判长、陪审员、旁听群众可以在看全貌的基础上,听。
4、对于一些扣押凭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用多媒体示证加有利。如我们对被告人帖道贵交通肇事一案运用多媒体示系统支持公诉,把难以用语言说清的现场勘验图清楚地打到大屏幕上,去繁就简。而通过多媒体的局部放大等功能,将肇事车辆的照片的细微之处清晰再现,了较好的效果。另外,对于案件中的一些清单、暂扣凭证、鉴定结论等,以往的做法是由法警一一传递给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看。示证系统的使用,避免了程序的松散、缩短时间,提高了效率。
5、深化检务公开,强化法制教育。新形势下,立法思想倡导**公平、公正、公开,在刑事诉讼工作中,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提出“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多媒体示证系统在庭审中使用,适应了上述要求。传统的庭审方式中,除了公诉人宣读的内容外,一些当庭出示的据,只有审判人员、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能够看到。通过多媒体示证,旁听群众也可以看,增加了庭审的公开性。另一方面,证据的展示贴近公众,牵引旁听者随庭审步骤深入了解案件内容,思考案件发生发展的结果,从中吸取教训获得启示。如我们在选择苏大学生苏申坚盗窃一案在法庭上用示证系统举证,苏大财院为了加强学生教育,组织了一些班级干部和平时表现一般的学生来旁听,由于举证方式新颖,吸引力强,长时间开庭没有使好学好动的学生产生烦燥情绪,是一种较好的法制教育形式,教育程度深,社会效果好。